查看原文
其他

上海全面复工在即,企业开工即将面对的常见法律问题梳理 |申浩视点

姚兴超 申浩律师事务所
2024-08-26

引言


上海经过魔幻的三月和四月封控,终于在跨入五月时迎来解封的曙光,疫情社会面逐步清零的数据、政府推动复工复产的各项举措已把解封的气氛烘托到了高潮。虽然每个人解封可能有早有晚,但这次应该是真的来了,被动休的长假已余额不足,每个职场人都应该收收心仔细想想“我是谁、我来自哪里、我要做什么”,每家企业也都应该谋划下复工后要做的事,俗话说“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受疫情拖累的各行各业的企业复工后即将面对的将是更加残酷的市场竞争环境,需要用今年的后七个月把Q1、Q2的损失弥补回来。企业复工后要做的事情很多,但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也很多,以下简要从内部的劳资问题、外部的合同问题、其他问题等三大方面做个梳理,帮助企业理理头绪。



1



攘外必先安内,合法处理劳资问题


员工是企业的生产力,但在全市市民居家静默的背景下,企业的营收大受影响,而员工的劳务成本变成了沉重的负担,这是企业持续经营必须面对的事实。封控对不同企业的影响是不同的,对大企业可能只是经营压力,对小企业可能就是压死骆驼的稻草。企业任何减员降支的想法在商业上都是合理的,但在同心抗疫的特殊时期,企业和员工都受损失,中央和上海市都出台文件强调保就业保稳定,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要遵循和谐稳定、协商求同、平衡保护、多元化解、审慎处理等原则,所以在这个大背景下,企业在处理劳资问题时务必弄清法律、搞懂政策。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等文件,对一些疫情期间常见劳资纠纷的处理口径做出了规定。提示以下几个问题:


1、尽快梳理员工劳动合同,把停工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已到期、将到期的名单整理出来,根据情况做不再续约、补续约手续的工作,避免因劳动合同续约问题被追索经济补偿金。


建议:除劳动合同到期企业必须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外,企业有权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合法优化人员的措施。但劳动合同过期员工继续工作的,企业未及时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则可能被员工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依照目前裁判口径,用人单位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电子形式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实际未与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期间未订立或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所以企业应抓紧时间把疫情耽误的劳动合同终止和续签的工作做好。


2、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建议:需要区分情形处理:第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第二,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或者劳动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第三,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或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间超过劳动者各类假期累计天数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从3月到5月已经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关于生活费的标准目前上海没有明确规定,需要企业和员工充分协商合理确定。


3、疫情期间暴露出来的企业管理员工的规章制度方面的不足之处,企业需尽快通过民主协商程序进行修订完善。


建议:规章制度的设计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每次危机所暴露出来的问题都是完善管理的契机,只是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不能单方决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清理封控前正在履行的合同,留存沟通和解决的证据


任何一个企业都是靠一份份合同在挣钱花钱,突然被封控打乱了节奏,会导致自身义务的迟延或无法履行,会导致自身权利的无法主张或损失,交易对手或上下游之间不想让己方承担损失往往会把责任推给对方,可能友好协商解决,也可能形成纠纷乃至诉讼,建议:


1、清理封控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条款,审查已方错过了什么义务履行时点,及合同对方有什么义务未向己方及时履行,出台应对方案。


2、及时与合同对方协商,不管对方是否体谅,务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书面形式声明延迟履行义务的不可抗力原因并提供证据,或者及时主张情势变更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确认对方对延迟履行义务的免责,因为不知道纠纷将在何时爆发,一切都得提前准备。


3、清理应收债权,评估是否已临界诉讼时效到期时间,尽早采取诉讼时效中断措施,避免丧失胜诉权利,排除对方以诉讼时效抗辩的风险。


合同种类形形色色、种类繁多,特别是买卖、租赁、旅游、住宿、货物运输、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涉外等合同受疫情影响重大容易形成纠纷,提示以下几类合同的法律应对:


1、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是企业经营的主要成本之一,收租金的企业不希望承租方因疫情影响拖欠租金,付租金的企业总希望稳收租金的出租方大发慈悲减免租金,但很多出租方可能也要等租金还贷或补充现金流,所以结果往往还是按原租金标准执行。目前确定的对企业有利的政策规定是,承租国企房屋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规定,有机会被减免6个月房租。而对于承租非国企房屋的经营者,虽然没有类似的政策规定,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修订后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中做出了多项根据情况适当保护承租人的规定。例如,承租人如果确实因疫情原因导致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租金将导致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上海市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符合法定情势变更情形的,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约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可视情况予以支持。而出租人以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若承租人确实受疫情影响导致经济困难,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出租人的主张。承租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依法与出租方谈判、诉讼争取降低损失,而出租企业也需仔细评估对承租企业催缴租金措施的法律风险。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建设工程停工或者迟延复工,由此导致逾期竣工的,施工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者部分免除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但其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向业主方、监理、总包方提交相应签证单,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3、商铺、酒店、船舶、航空器等承包经营合同。此类实体场所的承包经营合同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当因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业或者客流明显减少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显然超出一般商业风险的范畴,由此产生的纠纷,协商调解不成,承包人以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等为由请求减免相应承包期间的费用或请求变更相应合同内容的,目前出台的规定是法院可以支持承包人的请求。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办理清关、货物进港、卸货,可以充分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向国外客户主张免责,但还要看合同是适用中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不同法域对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可能不同。 


5、物流仓储合同。现代商业供应链体系至关重要,疫情导致道路交通管制严重影响物流运输和仓储合同的履行,迟延交货、仓储费激增、货物腐烂等问题频发,企业应加强上下游的沟通,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相关损失保存好证据,在协商、诉讼中援引合同条款、不可抗力规则、情势变更规则等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3



其他法律问题


企业在复工后还有一些与法律有关的问题需要关注,提示以下几点予以关注:


1、企业经营者应在6月30日之前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逾期公示的,企业可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企业经营者应审查注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是否快到达有效期或缴费期,及时办理续展或缴费手续,避免丧失权利。


3、企业经营者应审查企业经营必备的各类资质证照是否快到达有效期,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避免无证经营。


4、企业经营者应审查企业的各类商业保险是否有缺漏及是否快到达有效期,及时买足保险,一旦遭遇风险方便降低损失。


5、企业经营者应积极关注政府、银行、园区等出台的帮困补助政策,符合条件的主动申请。


疫情终会过去,生活还将继续,“待从头、收拾旧山河,朝天阙”,法律是企业重新打开2022年的一把保护伞,利用法律做好风险防范,避免因为无知大意而踩雷遭受损失,也是企业经营的重要一环。尊重法律、用好法律,企业才能发展得更好。


祝愿每一家企业都尽快渡过难关!


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兴超律师



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不代表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本文为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版权归署名的作者所有,转载须经作者本人同意。本文可通过微信转发功能全文无修改之转发,不允许通过复制等方式全部或部分的方式于其他账号中的再次发表。


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往期回顾:

 

* 疫情防控期间销售过期食品的惩罚性责任与调配渠道风险警示 |申浩视点

* 为何法律专业直播一夜之间“遍地开花”,热潮背后的底层逻辑?| 行业研讨

* 企业宣传活动中如何避免侵害肖像权?| 律师实务

浅谈赴日设立公司需注意的几点事项|日本商事法律实务专栏 · 第3期



欢迎通过申浩律所官方微信与申浩官网了解更多信息:

申浩官网:

www.sunhold.com.cn

官方微信: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申浩律师事务所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